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
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妇联,省直属机关妇委会,有关高校妇联:
为响应“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号召,加强我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引领教育系统女干部、女教职员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根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广大女干部、女教职员工成长成才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和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引导广大女干部、女教职员工积极投身“巾帼奉献,岗位建新功”活动,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实施教育现代化和高等教育强省战略、奋力打造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发挥巾帼力量。
二、基本要求
(一)创建对象为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集体(岗位)人数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其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女性。
(二)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单位建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妇联组织。
(三)集体(岗位)成员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坚持立德树人,恪守师德师风和学术规范,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的工作激情,团队合作意识强。
(四)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创建内容要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五)创建成效显著。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岗位成员和团队整体素质提升明显。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六)充分运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创建集体(岗位)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同层级的所有申创集体(岗位)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所创层级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三、申报公布
(一)“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
(二)全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公布授牌(县级、市级、省级)。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省属学校及教育机构符合创岗条件的集体(岗位)可以直接申报创建教育系统省级“巾帼文明岗”。
(三)申报程序:省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创建集体(岗位)向省教育厅提出创建申请,并填写《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报省教育厅。其中省级部门所属学校及教育机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各市已获得设区市级“巾帼文明岗”的教育系统的集体(岗位),应经各市教育局和市妇联研究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出创建申请,并填写《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统一报省教育厅。
(四)教育系统省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推荐、申报、公布一次,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省妇联业务指导。省教育厅对申报创建集体(岗位)进行综合评议,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注重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资料保存、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综合评议集体(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程度及创建实绩,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集体(岗位)的评价。经省教育厅综合评议和省妇联审核,符合省“巾帼文明岗”条件的集体(岗位),由省教育厅和省妇联联合公布,并授予省“巾帼文明岗”牌子,与省妇联公布的省“巾帼文明岗”效应相同。
(五)对拟公布的“巾帼文明岗”实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省教育厅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
(一)“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系统省“巾帼文明岗”由省教育厅和省妇联共同负责管理,当地教育部门和妇联、省属高校妇联协助管理。
(二)已命名的省“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应建立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的激励机制。创建集体(岗位)所在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四)“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1.集体(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2.党建工作质量评价等级为“差”的;
3在管理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集体(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5.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7.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8.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9.若岗位撤并或集体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五、加强领导
(一)省教育厅、省妇联联合成立浙江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沟通联系,指导各地持续有效开展,负责省级教育系统创建及推荐、申报、公布等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妇联,省属高校妇联要加强合作,可以联合开展市、县(市、区)级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激励更多的教育系统女干部、女教职员工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三)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妇联和创岗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树立行业标杆,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好“巾帼文明岗”的示范带动作用。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