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沪深两市的主板股票交易中,限价申报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有所改变,投资者们应该予以关注:
首先,本次调整优化了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总的来说,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主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认定为无效申报。其中,前述买入或卖出的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或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或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则买入或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或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或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那么,买入或卖出的基准价格为为最新成交价;如果当日没有成交的,那么买入或卖出的基准价格为前收盘价。
其次,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是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如果当日没有交易的,那么,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资料来源:上交所投教